序号 | 取消的证明名称 | 主管单位 | 开具 | 证明取消后的 |
单位 | 办理方式 | |||
1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所的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存档证明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申请人提交个人存档凭证或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2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所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存档证明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申请人提交个人职工退休证、个人存档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3 |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个人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申请人提交个人就业(求职)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4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申请人提交个人收入凭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5 | 无工作单位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个人收入证明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申请人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凭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6 | 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收入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申请人提交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工资等收入凭证,并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7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定期抚恤金的家庭困难证明 | 区民政局 | 村委会、民政科 | 申请人提交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8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领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生活困难证明 | 区民政局 | 村委会、民政科 | 申请人提交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9 | 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后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申领定期生活补助的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村委会、民政科 | 申请人提交有关档案材料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10 | 申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的销户证明 | 区民政局 | 村委会、民政科 | 申请人提交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的烈士遗属。 |
11 |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村委会、民政科 | 申请人提供申请及相关线索,通过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12 | 申请骨灰撒海的经办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申请人提交本人公民身份证、个人书面承诺或申请人同殡仪服务机构签署协议办理。 |
13 | 人户分离的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申领高龄老人津贴的健在证明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区 | 按街道核实办理 |
14 | 人户分离的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申领高龄老人津贴的健在证明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区 | 按街道核实办理 |
15 | 人户分离的80岁以上老年人在户籍地申请居家养老(助残)券的健在证明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区 | 按街道核实办理 |
16 | 人户分离的80岁以上老年人在户籍地申请居家养老(助残)券的现居住地证明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区 | 按街道核实办理 |
17 | 人户分离的80岁以上老年人在居住地申领居家养老(助残)券的未在户籍地领取养老(助残)券证明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区 | 按街道核实办理 |
18 | 申领养老助残卡时因系统数据库中没有信息,需要到居(村)委会申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卡申请表》盖章 | 区民政局 | 街道(乡、镇)社区 | 按街道核实办理 |
19 | 申请医疗慈善项目援助救助的家庭困难证明 | 区慈善协会 |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申请人提交家庭低保证、低收入证办理。情况特殊时,申请人根据自己意愿,可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并提交家庭困难证明办理。 |
20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申请人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以及通过本市家庭子女数据共享核实办理。 |
21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收养人本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申请人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以及通过本市家庭子女数据共享核实办理。 |
22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收养人本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
23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
24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
25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
26 |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申请人提交不能到场一方委托公证书办理。 |
27 |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捡拾弃婴或儿童情况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通过部门内部协调办理。 |
28 |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关系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申请人提交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的签字声明办理。 |
29 | 申请补领结婚登记时需两名近亲属出具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如申请人与出具证明近亲属在同一户口薄上时,提交申请人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办理;不在同一户口薄上时,提交出具证明近亲属身份证,及申请人与近亲属书面协议办理。 |
30 | 监护人代为被监护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申请人提交被监护人医院诊断证明、法院裁定书,或通过与残联信息共享查询核实办理。 |
31 | 监护人申请查阅被监护人婚姻登记档案、复印被监护人婚姻登记档案的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区民政局 | 居(村)委会 | 设定依据不充分。证明取消后,调整为:申请人提交被监护人医院诊断证明、法院裁定书,或通过与残联信息共享查询核实办理。 |
32 | 本市在村务农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本人收入证明 | 区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村委会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33 |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参保地社保所开具的参保证明 | 区民政局 | 参保地社保所 | 申请人提交参保缴费凭证(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打印)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34 | 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市、区人力社保局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 区民政局 | 市、区人力社保局 | 申请人提交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35 | 在校就读学生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学生就读学校开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 区民政局 | 学生就读学校 | 申请人提交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36 | 离退休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原工作单位或代发工资银行开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 区民政局 | 原工作单位或代发工资银行 | 申请人提交离退休证件及个人收入凭证 |
37 | 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支付补偿金单位开具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领取证明 | 区民政局 | 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单位 | 申请人提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凭证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38 | 原劳服(联社)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申请城市基本生活救助待遇时,需提交的由职工原所在企业开具的困难职工证明 | 区民政局 | 职工原所在劳服(联社)等集体企业 | 申请人提交个人身份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39 | 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申请城市基本生活救助待遇时,需提交的由支付补偿金单位开具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领取证明 | 区民政局 | 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单位 | 申请人提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凭证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40 | 移交到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申请居家养老补贴时,需提交的由原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具的户籍证明 | 区民政局 | 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 1.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已取得“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老人,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养老助残卡复印件,到所属的社区(村)申请充值居家养老补贴。 |
2.没有取得“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老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市农商银行自行办理,也可家属携带老人身份证和办理人身份证代办理。 | ||||
41 | 现役军人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本人原户口注销证明 | 区民政局 | 原户口登记机关 | 申请人提交加盖注销章的居民户口簿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42 | 结婚登记后变更身份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人员,申请离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本人原户口注销证明 | 区民政局 | 原户口登记机关 | 政府部门告知政策规定+申请人提交个人书面声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43 | 监护人陪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需提交的由区残联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 | 区民政局 | 区残联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申请人提交载明监护关系的相关证件或凭证 |
44 |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人员,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时,需提交的由市(区)档案馆开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证明 | 区民政局 | 市(区)档案馆 | 申请人提交载明夫妻关系的相关证件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45 | 结婚登记后已换领护照的华侨,申请离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公安机关开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 | 区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政府部门告知政策规定+申请人提交个人书面承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46 | 户口簿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再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医院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开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 区民政局 | 医院或死亡地公安机关 | 申请人提交载明丧偶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其它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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